法定年休假规定天数(企业职工年休假天数规定)

随着劳动者的法律常识水平的提高,对于社保的知识基本都能说出个一二三,但是年休假的知识好像还是不太清楚,很多人上了一辈子的班都没休过一天的年假。今天在头条看到一个关于年休假的提问,本来想在提问下回答,想想这个问题还是比较有挑战性的,细枝末节比较多,所以我决定单独为此写一篇文章,解决劳动者所有关于年休假的困惑。

一、年休假的适用对象,哪些人拥有年休假的权利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 是不是一定要在同一个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才享受带薪年休假?
  • 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人社部早就有过回复: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包括职工在同一个用人单位工作满12个月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情形。实际中各地的状况确实也差异较大。北京地区只要你曾经有过连续工作12个月的经历,那么就认为你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深圳地区哪怕你曾经有过连续工作12个月的经历,只要中断 就不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举个例子:张三2019年1月1日入职A公司,2019年12月31日离职,期间连续工作了一年。然后就在家休息,一直到2021年1月1日入职B公司,这种情况,如果在北京市可以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但是在深圳就不行。在北京和深圳的一刀切的中间还有个情况就是重庆,重庆有一个特殊规定,如果中断时间不超过一个月是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上面的例子,张三于2019年12月31日离职,在2020年1月31日前又找到工作,如果在重庆,那么依然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我是企业职工就一定有年休假吗?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年休假的天数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1.我虽然满足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条件,但我是当年7月份入职的,今年的5天的年假怎么计算呢?

    该职工本年度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该职工符合年休假条件之日起的本年度剩余日历天数÷365 天)×5天

    2.如果年休假由5天变为10天或者由10天变为15天的该怎么计算呢?

    该职工本年度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满10年或者20年时当年已过的日历天数÷365天)×职工应休的5天或10天年休假+(满10年或20年后当年剩余的日历天数÷365)×职工应休的10天或15天年休假

    再深挖一下,不足一整天的部分怎么处理呢?实务中一般不以四舍五入,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四.多休的年休假能扣回吗?

    首先这个问题可能有些朋友不能理解,怎么还有多休的年休假,我举个例子:张三在2020年入职,他有过其他公司连续工作一年的工作经历,所以又5天的带薪年休假,但是张三在2020年6月就离职了,且公司在2020年4月就让张三把五天的年休假全部用完了。这样看起来似乎公司好像吃亏了,本来一年安排完的假期,但是张三半年就用完了,并且用完离职了。这种情况下公司也是不能扣回年休假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的安排主要由公司安排,所以不能扣回员工已经用掉的年休假天数。

    五.年休假争议的时效问题

    根据规定,劳动争议的时效是一年。但是关于年休假的时效为多长时间,实务中又有很多区别。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因为这一条规定的模糊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 认为年休假应当在一个年度内安排完,那么时效从应休未休年休假的次年1月因为这 1日起开始计算。
  • 认为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的,那么时效从次年的12月31日起计算。
  • 如果公司制度中规定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员工也同意的,那么时效从第三年的1月1日起计算。
  • 如果认为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的,那么应适用特殊时效。(这种观点很少采用了)
  •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个300%我看很多律师都提到了,但是该怎么理解呢?如果休息了就没有,如果没有休息,正常上班了,公司已经按正常的工资结算了,那么离职的时候只能要求200%折现,不是再拿300%,这里要理解清楚。

    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权利,公司不能剥夺,打工人本就不易,养家糊口已经用尽全力,如果还要跟公司斗争个有来有回,那生活的这杯茶也也太苦了。创作不易,请帮忙关注、点赞、收藏、转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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