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建筑行业核定征收的账务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根据此文件规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如果纳税人没有及时申报调整,就表明纳税人违规。同时,国税发〔2008〕30号第十五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案例分析】
某企业账内应税收入总额1000万元,账内可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870万元(都有发票入账金额),账上的税务利润130万元,核定应税所得率10%(即定率预缴率2.5%),已实际申报缴税25万元。请分析该企业存在的税收风险。
1、该企业实际应税收入总额1000万元,实际应税利润(即应纳税所得额)130万元,增减变化为30%[(130-100)/100×100%=30%]。由于本案例中的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达到20%以上,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应按照企业账面上的税务利润补税:130×25%-25=7.5万元。
2、如果不补税,企业在做账时,使用的发票入账金额假设为A,则(1000—A-1000×10%)/100×100%=20%,则A为880万元。本案例中,该企业最多能够使用的白条入账金额为:1000-880-1000×10%=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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