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分类和意义(行政行为的基本形式)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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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行为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特定的人或事件做出影响相对方权益的具体决定与措施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制定和发布普遍行为准则的行为。

2.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的适用性和效力作用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行为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

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受法律的约束程度为标准,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范围等作了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4.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程序才能生效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必须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才能生效。

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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