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司法解释(失职渎职罪的理解与适用)

渎职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大章节,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该类犯罪的主要罪名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

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该类犯罪的一大特点:并非所有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等行为的行为人都会构成本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是成立本罪的必要条件。

那么何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看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关键在于是否从事公务。是否有编制,是否是我们平时所说的临时工、合同工,都不是影响身份认定的因素,重点在于工作内容是否是公务。这也是同样都并非在编人员,政府部门聘请的清洁工不会成立本罪,而负责审查、执行某项任务的合同工却可以构成本罪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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