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后果)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即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均有权在对方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其实是一项延期抗辩权,其主要功能在于阻止对方请求权的实现。同时履行抗辩权又有留置权的性质,即在对方当事人作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民法典第525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要注意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同一双务合同双方互负债务;

二、只存在于同一双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之中;

三、互负债务的履行期限均已届满,须同时履行;

四、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抗辩权的行使

  •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行使条件

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双方互负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债务

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细化解释

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合同附随义务或无对价关系的从属义务,不得主张给付义务的同时履行抗辩

对方当事人部分履行对另一方无意义时,另一方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请求对方当事人全部履行;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的,另一方仅得就未履行的部分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并非永久地消灭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

当事人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 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不安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拒绝履行的权利

适用情形: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行使程序

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中止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如果对方当事人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适当担保,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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