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注意哪些细节问题(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很多人都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角度一一进行了很有借鉴意义的分析,我就不再重复了,这里就从那些很多人都不太注意但实践中又比较常见及重要的角度谈几点建议和意见。

一、尽量不要签订各类型的空白合同

1、不要签“甲方”(或单位)位置空白的合同。

实践中出现过很多这种,招聘时用某企业的名义,但签订合同时却用劳务派遣公司或其他子公司、关联公司的名义。而“单位”位置空白的合同,恰好给这种做法提供机会。

当你在一份“单位”位置空白的合同上签了字,就意味着你甚至连和自己建立劳动关系的是哪家单位都不知道,并且把决定权让给单位了。

2、不要签“工资”位置空白的合同。

实践中也有很多这种情况,实际发放的工资与招聘时或录用通知书中承诺的工资不一致。这种不一致是各种各样的,包括数额不一致、工资组成不一致、计算方式不一致等等。

当你在一份“工资数额”都空着的劳动合同上签了字,就意味着你把工资是多少的权利都让单位替你决定了。说句时髦的话,这还不是任由单位“拿捏”?

3、不要签“劳动合同期限”位置空白的合同。

这种也很常见,劳动者出于对工作机会的迫切需求或对单位的充分信任,在劳动合同期限都未填写的劳动合同上签了字,届时,劳动合同期限任由单位填写,可以写1年,可以写半年,期限不确定,闹心不闹心?

4、不要签“岗位”位置空白的合同。

假设你应聘的是部门主管,结果签订合同时“岗位”位置空白,劳动者签了字,后续单位又觉得不能胜任部门主管,给安排个普通岗位,岂不是亏大发了?即便如此,作为劳动者也没地方说理去,谁让你都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了。

5、不要签“工作地点”空白的合同。

有些大公司,在不同城市甚至省份都有“办事处”,所以,有必要在签订合同时就将自己的工作地点固定下来,毕竟工作地与自己的生活地息息相关。

假设签订了工作地点空白的合同,一方面,可能会出现单位安排劳动者到与招聘时承诺的工作地点不一致的地方,另一方面,也给单位调整工作地点留下空间。很显然,这都不是劳动者愿意看到的事情。

除了这些因素外,还有一点就是,在工作地与单位的注册地不一致的情况下,发生劳动纠纷后,通常劳动者都会选择在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申请仲裁(一般工作地与员工个人的住所地是一致的),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工作地点,那就需要劳动者去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实际的工作地点,否则,仲裁委可能会以无管辖权为由要求去单位注册地申请仲裁。

二、工资构成条款要严肃对待,不明白的地方一定要问清楚

实践中极为常见的情况是,很多单位招聘的时候说“综合工资能拿1万”,结果签订劳动合同时,却把工资结构成: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福利,然后告诉你,绩效工资要根据单位的绩效考核制度确定。

这就相当于,劳动者的工资实际上仍然是处于不确定状态,说严重点,也有点任由单位拿捏的意思,因为绩效工资可调整,而绩效考核很大程度上是单位主观决定的。

所以,当面临这种情况,一定要据理力争,尽量签订一份固定工资数额的劳动合同,或者工资条款至少应与应聘时单位承诺的一致。

如果工资数额不确定或与单位招聘时承诺的不一致,有必要继续跟单位的人事交涉,尽量要求修改合同,至少要单位给出合理解释,最少自己也要明白工资数额是怎么确定的吧。

三、如果劳动合同是两张单面打印的或者三张以上双面打印的,或者干脆说直白一点,最后签字的那张纸之外还有其他合同页,那就一定要注意,尽量在每页合同下方都签字捺印

这也是我处理的劳动纠纷中遇到的情况:某劳动者与单位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继续用工。但该合同一共三页,前两页双面打印在一张纸上,最后签字页单独一张纸。

后来发生争议后,我代理劳动者主张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继续用工的双倍工资差额,单位为了逃避双倍工资差额问题,就将合同篡改了,把第1张纸替换了,替换后的合同期限变成了两年,发生纠纷之时“尚在合同期内”。

当然,单位篡改的前提是,劳动者手中没有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单位签订合同后没有给员工一份。

由此也引出下一个注意事项。

四、尽量让单位先盖章,自己再签字,签完字交给单位之前,可以通过拍照方式保存证据,避免单位拿到合同后不给自己一份

这种情况实务中也很多,绝大多数都是让员工先签字,签完字交给单位,单位是否盖章不清楚,是否修改过不清楚,反正单位没给员工提供一份。如果劳动者签订的还是一份空白合同,那基本上又被单位拿捏了。发生纠纷后单位可以根据争议焦点任意调整合同条款,想想都觉得可怕。

五、如果劳动合同中有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则要注意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搜集自己的实际工资数额的证据

我就遇到过这种情况,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中没有约定补偿金数额,劳动者离职后,暂时没有找工作的议员,所以就想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同时获得一部分补偿金,但是双方对于补偿金的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本来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36条可以主张单位按照要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但整理工资数额的时候才发现,自己的工资被单位分几种方式发放:基本工资通过银行卡发放、提成被单位以现金方式发放、年终奖或其他福利也都是以现金方式发放,而且单位还没有提供工资条,发提成的时候还是让员工签字确认后收回确认单,这就让该劳动者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工资数额,造成主张实际工资数额30%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十分困难。

有鉴于此,遇到这种情况的劳动者,有必要在每次发工资(现金发放)的时候用拍照的方式保留证据。

六、关于社保条款,应当注意,如果写的是“乙方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同意单位以社保补贴方式与工资一并支付”这种内容,先想想要不要接受。如果不接受不交社保,那就不要签字

很多情况下社保条款其实没必要写在劳动合同中,毕竟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没有给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的余地。当然,也有很多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单位依法缴纳社保。然而,我见过有人在劳动合同中直接约定“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并知晓相关法律后果,放弃追究单位未交社保的法律责任”的条款,当然,更多的是让员工自己写“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

如果合同这么约定,员工还签了字,虽然这条“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实务中很多地方法院在审理劳动者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以“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又以单位未交社保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不支持经济补偿金。

暂时就先说这么多吧。其实围绕着劳动合同产生的劳动纠纷多种多样,以上只是几种常见的情况,后续有机会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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