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93条寻衅滋事罪怎么判刑(滋事罪司法解释全文)

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王某多次采取不法手段恐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丈夫在李某承包的工地干活,从二楼跌落后抢救无效死亡。在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期间,被告人王某认为,是李某的妻哥张某从中做梗不让其赔钱,自2019年11月至案发,被告人王某多次伙同他人窜至张某家及其木板厂,采取用竹竿和塑料网堵路、在厨房及储藏室泼大粪、到木板厂阻止停工等方式恐吓张某及其家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采取不法手段恐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够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鉴于以上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案中,王某仅是因为自己的主观推测,就伙同他人采取不法手段恐吓张某及其家人,并损毁其财物,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寻衅滋事罪。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处理任何问题的时候,要时刻保持理性、谨慎与冷静,通过合理途径,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而不是不分黑白实行违法犯罪行为,到头来只会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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