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人工费的分摊方法
基本思路是:由一个企业或单位垫付资金,从提供资产、劳务的单位或个人手中获得原始凭证后,编制费用分割单一式多份(每个费用承受单位一份),按既定的标准(如:协议约定的比例、工作量分配标准等)分配各承受单位应分担的金额,再由各承受单位签名并盖章确认。
2、垫付资金的企业或单位留存从提供资产、劳务的单位或个人手中获得的原始凭证,并以其和费用分割单一并作为依据编制会计凭证,进行会计处理。
3、其他费用承受企业或单位以从提供资产、劳务的单位或个人手中获得的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和费用分割单作为依据编制会计凭证,进行会计处理。
4、分别收入与支出的会计处理方法。虽然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已经分离,但在具体操作时也有必要作相应的衡接。由于费用承受单位不在同一地区,有关监督部门不便按费用分割单对其费用的查证确认,故用费用分割单的形式进行费用分摊就不适合;由于我国增值税采用按票扣税的办法扣抵进项税,而且采用电子税控系统验证扣税,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按费用分割单的办法分摊费用无法进行正确的进项税额抵扣。基于这些原因,费用分摊可以采取分别收入与支出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实务大全网。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但对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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