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区别(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以及如何区分:

1、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而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

2、两者的概念和分类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这些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可分为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行。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行为、自由裁量行为、要式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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