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核算的辅助账—高新企业

研发费用核算的辅助账—高新企业

按照119号文精神,新政策下的研发费用加计将不需要“专账”,只要辅助账就行。

那么,“辅助账”怎么设置呢?

从税务风险和会计准则要求看,“研发支出”及其二级科目的“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仍然应该予以保留,变化的主要是三级明细科目。三级明细科目的设置可以参照119号文件规定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所列举的费用名称来设置,这样也最大限度保持了会计核算与税法要求的一致性。

对于项目核算是否保留,已经是属于企业自己的选择了。如果不保留项目核算的,那么就建立一个分项目的备查簿——辅助账。假如我们设置了一个“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人工费用”的科目,而没有进行项目核算,那么当年所有项目发生的费用化人工费用都必然在这个科目下面,新政策下如果没有进行项目核算的话,只需要在辅助账上分项目注明就行了。

甚至,如果企业研发项目不多或费用发生频率较低的,面对可以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不想设置太多太复杂的会计科目核算,仍然可以按一般会计核算进行。比如研发人员为研发而发生的“差旅费”不想单独设置会计科目,而仍然在“管理费用——差旅费”下面核算,此时只需要在辅助账上按项目进行单独登记一笔,也是满足新政策规定的“设置辅助账”。同样,还有很多费用,比如“五险一金”等,如果在原政策情况下,就必须按照研发项目“专账”核算,而在新政策情况下可以不用单独设置这样的会计科目了,只需要在“辅助账”上归集每个研发项目所分摊的费用就行了。

119号文新政策中去掉了“专门化”,如研发用设备和仪器,没有再强调“专门化”,企业设备和仪器可能既用于研发也用于生产经营,按照新政策只需要合理分摊归集用于研发的折旧费就可以,并不需要改变原来的核算方式或折旧费计入的会计科目。

利用辅助账进行研发支出的专门登记、归集,也是一种分别核算,也是可以达到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的。所以说,新政策简化了会计核算。

因此,相对于原政策的“专账”而言,研发支出的“辅助账”就要简单一些。但是,简单并不意味着就不按规定核算。比如研发领用的原辅材料和生产领用的原辅材料必须从领料源头处就要严格分开,领料单要分开,核算更要分开,不能领料单不分、核算也不分仅仅是在辅助账上随便的登记一笔XX项目研发耗用材料XX元。

所以,企业财务人员在对待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新政策时,一定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核算,审慎地对待,对于研发支出和生产经营容易混淆的支出,反而应在一开始就“专账”核算,降低后期税务核查的税务风险。因此,最好办法是“专账”与“辅助账”相结合进行核算研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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