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执行依据方面进行审查(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给付的内容须具体确定等等)。
1. 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在审查时要注意:
(1)所有的执行都必须有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的存在,没有法律文书就不存在执行问题。在案件进过二审的情况下,要注意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是哪个?
(2)具有确定性效力的终局判决。
(3)法律文书生效的具体时间,在执行中非常重要。
2.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要有给付内容。
3. 执行内容要明确。判决书的主文部分的内容是明确的,执行法院按照判决主文所明确的意旨去执行。对于其他法律文书的具体内容不明确的,执行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二)从执行当事人方面进行审查。
1. 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2. 被执行人明确,而且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
3. 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2年
(三)从执行管辖方面进行审查
案件应“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是具体的法院受理具体申请执行案件的条件。民事强制执行权行使的前提是具有执行管辖权的,所以执行管辖权是民事强制执行权正当行使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四)对申请的处理。
执行立案审查是形式审查,而不是实体审查。
“不予受理”的救济。当事人对审判案件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