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妖魔化的“项目介绍费”如何重见阳光

被妖魔化的“项目介绍费”如何重见阳光

铁蛋个人其实很反对建筑行业的一些潜规则,每当听到学员们抱怨这些“潜规则”给财务人员带来的困扰和风险时,我也只能叹一口气,因为铁蛋仅仅是普通的财务经理、一个业余教书匠,没法帮助大家解决这么大的难题,但是铁蛋有信心有决心帮助大家了解建筑企业的财税风险,降低我们自己的职业风险,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今天铁蛋要聊的是“项目介绍费”的相关知识。什么是“项目介绍费”呢?项目介绍费,其实就是大家口中常说的“信息费”。比如铁蛋是个人际关系特别庞大的一个人,认识的人中上达有关部门,下达街头王二麻子,前认识中央企业老总,后认识民营地产大咖。于是乎铁蛋向某建筑企业提供了一个工程信息,并且通过自己的人际关系和相关信息,能够帮助建筑企业承接这个工程,那么建筑企业就需要按照约定的比例向我支付“介绍费”,你也可以说这是“拉皮条”和“订单提成”,这就是“信息费”或者“项目介绍费”。

这个潜规则整个建筑行业都心知肚明,关键是怎么支付这个介绍费。很多国有企业不允许有“介绍费”的出现,于是偷偷摸摸用其他发票替代,但是金额过大往往造成了虚开,原本可以合规的业务变成财务人员的大麻烦。于是“介绍费”成了一个很隐晦的词,感觉跟“腐败”就挂上勾了,从地面转到了地下。在行业中很多人际关系强过了正常投标,这是非常不正常的一件事,从这个角度上说,为了营造建筑企业良好的市场竞争光环境,铁蛋举双手赞成封杀“介绍费”、“信息费”。但是很多企业又实际存在这个问题那么就来说一说怎么处理。

首先我们要知道,介绍费必须要有发票,建筑企业才能支付,那用什么发票呢?提供信息,介绍工程相关企业和人际,属于居间服务,应该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咨询服务”。帽子有了,开始穿衣服吧。如果介绍工程信息的介绍人是一个咨询公司,分好办,对方直接开具“咨询服务”发票给建筑企业就可以了。如果对方是个人呢?注意不是说对方不是人的意思,是说对方是个自然人,不是企业机构怎么办?可以去税务局代开呀!个人提供咨询服务、劳务服务等都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但是有一点要注意,不能开专票。达到增值税征收金额的,要缴纳增值税(咨询服务的金额月3万,季度9万)

如果介绍工程的人是建筑企业内部员工,那么直接作为劳务报酬、奖金发放即可,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即可,不需要提供发票。需要缴纳的个税他会心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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