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刑事辩护律师哪里好(厦门较好的律师事务所推荐)

作者:饶金祥律师,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坐标厦门

由于影视剧渲染给大众的刻板印象,刑事辩护最关键最出彩的时刻被多数人认为是披着律师袍在法庭上慷慨陈词的桥段,而之前孤独地阅读卷宗、与公检法多次文字或者口头的沟通,这些工作显得次要且暗淡,其实这是极大的错误认知。

曾经听到一位律界前辈在某刑事律师微信群里说,他如果在案件中发现了重大的突破口,会默不作声,在庭审之前虚晃一枪,不提前向公诉人或者法院披露自己的观念,不给温柔的一刀,而是在庭审的时候瞬间引爆,惊艳的一枪,让他们措手不及。有利的是,若是公开庭审,被这个“致命的突破口”猛烈轰击以后,律师可以博得喝彩,公诉人灰头土脸,或许可以直接改变案件的定性,至少在旁听席上已经引发了群众的舆论*乱。不利的是,就算这个“致命的突破口”颠覆了整个案件,可是当事人在里面(或者取保“戴罪之身”)羁押时间徒增,并不荣光,再有,此时的辩护人博得“喝彩”之声,公诉人甚至审判席上灰头土脸,极有可能引起强烈反弹,再不济休庭之后又陷入漫漫无期的“补充侦查”,耗着,总体上对案件起不到太多实质的作用,只是烟火绚烂了一阵而已。

而审前辩护,特别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候充分有效的沟通,可以有效缓冲,及时提醒,甚至能够以最小的牺牲换取最大的权益保障,你好我好大家好。

年前处理一个涉恶案件,近期刚移送法院起诉。在公安阶段移送检察院的主要罪名包含非法采矿、强迫交易、非法占用农用地、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而在起诉意见书中显示,我的当事人叶某作为涉恶组织成员,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在公安阶段磨破嘴皮子,通过书面和口头多次向办案小组的负责人史警官阐明我们的观点,认为叶某根本不是组织成员,且只涉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一项,且该项与组织无任何关联,但是公安侦查阶段一口回绝。后来案件到了检察院,查阅了全部卷宗资料后,再度提交书面材料,分析叶某应当从中分割出涉恶组织,另案起诉,但是负责案件的检察官称其他多人的口供可以印证,所以不予分案。接着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期限到来之前,遭遇疫情,所以补充侦查期间与公安无更多交流,仅打过电话,反复说明分案处理的必要,未被采纳。

案件第一次补充侦查后返回检察院,阅卷后发现补充侦查的内容与我的当事人关系不多,所以依然坚持之前的意见,向承办人提出分案的请求,理由陈述的也自认为相当充分,总体上无任何证据、口供可以表明叶某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与涉恶团伙有关,且基于叶某与头目的亲戚关系,容易造成很大误解,被认为是团伙的小弟。承办人没说太多,只是要求把文字材料再次邮寄给她,邮寄以后,为确保她已阅读,我又多次打电话确认。但是直到移送法院公诉之前,检察院那边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是否将叶某另案处理。

直到上周,即2020年4月17日我去法院提交手续的时候,才知悉检察院已将叶某单独一个人一个罪名,另案起诉,与其他十余名同案犯分案处理,起诉书的内容也显示仅此一项罪名,与涉恶成员及那些罪名目前不再有任何关联。本案除了叶某另案处理,其余全都仍在同一个案件被提起公诉。

可以说,这个是非常重大的成功,当事人叶某的情况会晴朗很多,辩护工作也会单纯许多,不需要考虑多项罪名,也可以不需要腾出手来对付部分同案犯对叶某的“不实”供词。

这个就是检察院阶段有效辩护的魅力,孤独且深藏功与名,又有一些不甘心。因为没有法庭上陈述的慷慨,也少了很多喝彩,甚至还会有家属的疑惑和猜忌。总以为什么都没有做,会见又不能会见,又没有开庭那样看到律师口头上的辩护,感觉花钱打水漂。

我一直相信,审前辩护极为关键,特别是现在的认罪认罚制度,虽然我本人也对这个诟病很多,所谓的“协商”完全没有任何“协商”的“交易”空间,基本上就是检察院开出一个价码,你选择要还是不要,有些好说话的,会有一定的让渡,但是总体上并不影响我对检察院阶段进行有效辩护的信心,因为检察官们真的比公安阶段省心、靠谱很多,还有不少共同话语。

但是检察院毕竟代表国家公权力,要惩罚罪恶,要打击犯罪,所以观念相向的时候也不少。去年在浙江金华婺城区,我处理过一个集资诈骗案件。公安阶段认定主犯,对全案负责,主动投案没有认定,坦白也没有认定。阅卷以后,我疯狂地向检察院提交材料,和他沟通上述几个关键的事实认定,承办人表示会认真考虑。后来我隔三差五打电话,均无表态。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回来以后,承办人开始主动来电话,说可能不会第二次退回,时间到后直接提起公诉,他开始试图说服我关于主犯、从犯的认定问题,坚持认为应当认定是主犯,对于主动投案一项,有发函给公安核实,可以认可,不过对于坦白,还是认为不足以认定,没有坦白,那就没有自首情节的认定,所以关于坦白,我又多次磨破嘴皮子,甚至又专门补充了书面意见寄过去。

而最终,检察院认定了主动投案,但是坚持认为是主犯,且没有坦白。在法院审理后,主犯被拿掉,坦白被认定,自首也就有了。

所以,刑事案件的辩护程序中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候,他们是“亦敌亦友”的角色,我们应该重视,且良性互动,而不是冒险把全部招数放在最后引爆,徒增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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