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二)法律规则的种类:1.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3.强行性规则与指导性规则4.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5.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
(三)法律规则的结构:在逻辑结构上,任何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都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的。应当将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区别开来,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二)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而法律原则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具有宏观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更宽广;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而不同强度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
学习交流观点:
既有商品多层步梯房加梯是民事行为,业主步梯房物权的登记内容是法定的,任何人是不能擅自改变的。民法典中的所提到的改建、重建是基于业主步梯房既有物业有共同管理事项的规定,不是对业主增设另一种物权的规定,增设物权要依法设定、是不能通过聚众表决产生的。
电梯不是步梯房共同事项的管理事项,业主的共同事项管理关系是建立在业主步梯房为基础的物业管理关系,在步梯房加梯是改变业主步梯房管理基础关系的行为,用商品多层住房物业管理的原则、召集业主聚众表决于步梯房管理内容毫无关联的管理物的加装电梯行为是不法行为,这种方式纯属是一种越界管理、滥用民事管理权的行为,这是违背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
民法典在处理相邻关系中是有规定的: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 【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以上三条法律规定是有使用原则与使用规则的,《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是使用原则;《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是使用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是使用规则,规则是强于原则的,同时在使用原则的基础上也必须要有法律依据。
多层步梯房无论是建造事实,还是自愿登记确权的事实、都是法定的事实,业主之间的毗邻关系不是自然与习惯形成的关系、是法定的关系,不存在相邻关系通行请求权的问题,所以没有任何“容忍”的法律规定条件,步梯房的通行方式是业主自愿原则的生活方式,这种物权是不得擅自改变的,因为业主之间的物权关系是法定关系。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中提到“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当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提供相应证据”的司法裁量的规定,所以加梯人就必须对自己的加梯的行为主张、要向法庭及物权人提出合理合法的加梯依据的加梯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