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不多说,先看案例
案例一
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小甲的全部银行存款,但依然无法完全清偿债务,小甲名下无房屋、车辆等常见的可变现财产,其使用的手机号为139xxxx6666。
案例二
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小乙名下的房屋,但第三人小丙称其因购房资格受限,与小乙签订了借名买房协议,自己才是查封房屋的实际所有人。
这两个小案例
抛出了申请执行人经常面临的困惑
哪些财产可以执行?
如何判断某项财产属于被执行人?
想要化解这些问题
需要学习以下“三招”
01
看财产是否具有金钱价值
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凡是具有金钱价值的财产,均可用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但法律禁止执行或依财产性质不得执行的除外。实践中,可变现、折抵金钱的财产种类非常多,不动产如房屋、仓储室、车位、厂房、桥梁、水坝、水塔、烟囱、林木等,动产如车辆、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以及机器设备、货物、产品、原材料等一般动产,其他财产权益如股权、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期货交易资金、知识产权、采矿权、探矿权、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这些财产都对金钱债权的实现发挥着担保功能,小甲的手机靓号也能助力债务履行。
02
看是否属于豁免执行的财产
基于维护社会安全及公共利益,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益的需要,法律规定了禁止执行的财产,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必需的物品、费用,完成义务教育必需的物品,身体缺陷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等财产不得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工作文件,还明确了党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基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存款准备金、备付金等财产不得执行。
此外,部分财产依性质也不得执行:1、法律禁止持有或交易的物品,如假币、*品、枪支弹药等;2、专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或与被执行人的身份不可分割的财产,如损害赔偿请求权、赡养费请求权等;3、强制执行有违公序良俗的财产,如墓碑、礼拜用品等。
03
看是否由被执行人所有或支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仅能通过被执行人的财产得以实现,这是由债的相对性所决定的。判断某项财产是否属于被执行人,一般遵循物权公示原则或权利外观主义,即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法院可以执行。
对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或由第三人占有的财产,原则上不得执行,除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第三人书面确认其名下或占有的财产属于被执行人;二、第三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代为履行;三、第三人名下或占有的财产,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转让给被执行人,但在查控时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或交付;四、被执行人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第三人名下或占有的财产,但在查控时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或交付。
掌握以上“三招”,基本可以确定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范围,但如果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第三人对财产归属持有争议,可以启动执行异议程序解决,具体而言,如果争议财产从权利外观来看,由被执行人所有或支配,案外人主张自己才是该财产实际所有人,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出案外人异议,如果争议财产从权利外观来看,属于第三人所有或支配,那么第三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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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被执行人可用以履行债务的财产种类繁多,申请执行人应当尽可能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为推动执行工作打下坚实基础。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状况,如有隐瞒将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