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再次修正了《关于审理民间借*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大变化之一:利率保护的上限降低。详见下表:
“二线”指的是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红线。
“三区”指:
①司法保护区:即借*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此时约定的利率合法有效,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②无效区:即借*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③自然债务区:即借*双方约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法院对出借人起诉主张该区间部分利息的,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司法不再干预,借款人抗辩要求返还或折抵该部分已支付利息的,法院同样不予保护。
LPR指的是: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款市场报价利率。
重大变化二:新增一种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而笔者认为,这一个变化才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合同无效。
此条新规一出,意味着实践当中会有许多借款合同(借条)将极有可能被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合同。我们对这条规定简单分析如下(蓝色部分为解读):
(1)“未依法取得放*资格的出借人”——几乎所有的民间借*关系中的出借人,都不具备放*资格。
(2)“以营利为目的”——除了亲戚朋友之间的临时拆借之外,出借人如果不以营利(赚取利息)为目的,难道出借人都是慈善家么?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这才是该条款的核心。什么才是“不特定对象”?
所谓不特定对象,一般从三个角度考量,即人员的分散性、不可控性和涉及范围的广泛性。
据此,作为出借人,如果把钱借给没有任何关系的借款人,而且这个出借人有多次类似的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情况,那么该份借款合同(借条)就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发放借款,进而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借款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无效,其中约定的利率、逾期还款的违约金等内容自然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法院会判决返还本金,至于利息的部分,有的法院判决不支持利息支付,有的法院认为借*双方均有一定过错进而认定借款人需要向出借人赔偿损失,而这个损失,法院只支持是“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一般就是按照一年期的LPR计算。
鉴于此,提醒大家,如果要出借资金,那么一定要充分注意合同的效力问题,对这个风险点,千万要有足够的重视。
最后,给出一个相对完备的借条范本(如有必要或有条件的,可以由双方签订较为规范和完备的借款合同):
借 条
为了 ,今收到(好友/亲戚/同学/同事)张三(身份证号: )以 方式出借的¥100000.00元(人民币壹拾万圆整),借期12个月,月利率8‰(仟分之捌),该借款本息在 年 月 日到期时一并还清。
如到期未还清,本人愿按本借条出具时一年期*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逾期利息。由此引发的争议由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并且本人的身份证地址作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守约方因向违约方追偿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连带责任保证人:赵六 (身份证号: ),自愿为李四前述偿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到期之日起三年。
立此为据。
附:借款人、借款人配偶以及保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借款人:李四 ,身份证号:
王五,李四配偶,身份证号:
连带责任保证人:赵六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以上
作者简介:法学硕士,三级律师,中国法学会、河南省法学会会员,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河南省首批公司法领域、建筑房地产领域专业律师,河南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公司证券业务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