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竞业限制?可以不签竞业限制协议吗?
案例简介:
2010年1月张三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张三离开A公司2年内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A公司业务具有竞争性的业务,不得接受竞争对手的聘用。2018年1月张三提出辞职。A公司根据竞业限制协议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向张三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018年10月,A公司发现张三就职于与A公司同样经营项目的B公司,便起诉要求张三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合法有效。张三离职时A公司提醒其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并按月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故A公司要求张三继续履行上述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法院予以支持。且张三违反协议的约定,应当返还A公司向其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单独协议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或离职后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进行保密。
竞业限制协议针对的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且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竞业限制金额没有约定的,按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
若用人单位不履行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义务,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同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必须履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后,《劳动合同法》没有强制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的规定,而是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因此,面对用人单位不合法不合理的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可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