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充值开公司抬头的通讯费发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手机充值开公司抬头的通讯费发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答:手机充值开公司抬头的通讯费发票是可以税前列支的。

实际操作中,对于发票抬头在单位名下的实报实销可以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没有争议,但是发票抬头为员工名字的通讯费发票,是否需要合并计税,存在争议,为规避税务风险,建议提供发票抬头为单位名称的通讯费发票;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京地税企[2003]641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无论采取何种支付方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为平均每人每月300元。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而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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