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张某个人急需用钱,分两次共向当地律师陈某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4分。在陈某的要求下,张某未经过单位领导同意,私自先后以夹带的方式在两份借款合同上偷盖了本单位王某保管的“某县工业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公章。2014年7月,张某再次向陈某借款10万元,又在陈某要求下,私自在借款合同上加盖了自己保管的“某县某厂破产管理人”的公章。后因张某未及时还款,陈某遂持三份借款合同向该县经信委索要借款,在当地产生不良影响。
2014年12月,张某还清了陈某30万元借款及利息。
关于张某偷盖公章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属滥用职权,构成失渎职违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伪造企业公文违纪。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纪。
评析意见
张某的行为构成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纪,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的兜底规定,是指违反其他社会管理法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情节较重的行为。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反其他社会管理法规,情节较重的行为,且主观上一般是故意。
本案中,张某偷盖公章均属故意为之,其行为已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的规定,妨害了某县经信委对保管的企业公章的正常管理活动;情节上,虽然张某偷盖公章行为最终未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但其多次偷盖,且借款后未及时还款,将经信委置于被追讨欠款的境地,损害了经信委及相关企业的声誉,在当地造成了不良影响,故属情节较重。
综上,张某借款偷盖公章行为已构成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纪,应依据《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党纪处分。(戚新明)
如何避免印章私盖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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