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过期增值税发票会计分录怎么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本文件规定的办法处理。
因此,对于遗失过期增值税发票,其会计分录如下:
收到红字发票时:
借:成本/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收到篮字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借:成本/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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