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预收的诚意金是否要征税?
财税365的各位听友大家好,今天是9月14号,我是今天的财税分享者林铁蛋,我分享的内容是:房地产企业预收的诚意金是否要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首先我们看一个小案例:北京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16年12月开发的A地产项目,向客户收取了现金100万元作为诚意金,这笔诚意金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9年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前面提到的案例中收取的诚意金是现金,符合该文件确定销售收入的条件。
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者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也就是说收到款项之日就应该确认收入)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也就是说到了合同约定的收款之日,无论款项收到与否,都应该确认收入,如果客户提前付款,就提前确认收入。)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价款确认收入,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也就是说银行按揭销售的,首付款在收到之日就应该确认收入,余款在贷款办完转账之日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内容,该地产公司虽然收取了客户的诚意金,但是未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暂不确认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的分享完毕,谢谢各位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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