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曾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福建省XX县X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陶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X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
反诉请求:
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承担反诉人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XXXXX元以及支付反诉人房屋增值损失112080元;
2、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反诉人起诉反诉人民间借*纠纷一案,反诉人认为,双方之间的借*关系因涉嫌“套路*”违法犯罪而不是合法的民间借*关系,反诉人作为经被反诉人等人策划的“套路*”的受害人,在该借*关系中遭受了重大损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现依法提起反诉。
反诉人经细致梳理后,整理出双方的借*始末如下:
2017年,反诉人委托四川XXXX外包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借款500000元,XXXX公司以员工刘X之名向反诉人出借500000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每月月息高达4%。刘X要求反诉人每月将利息转入指定账户——李X的账户中。反诉人在偿还了高额利息179500元,无力偿还本金之际,经XXXX公司长期合作的催债人员沙X引荐,案外人罗XX向反诉人出借1080000元,收到上述款项后,反诉人向刘X共偿还本息700000元。此后,反诉人按照罗XX的指示,按月将高额利息转入曾X、被反诉人陶XX账户,由于“利滚利”,高额的利息压力令反诉人实在无力招架,于是在反诉人走投无路之际,罗XX向反诉人引荐了被反诉人陶XX,被反诉人陶XX表示可以向反诉人出借975000元,反诉人无奈之下只得向被反诉人陶XX“借款”,用于偿还罗XX本金及高额利息。反诉人与罗XX事实上并不存在这笔975000元的债务,反诉人也没有向被反诉人陶XX借款的真实意思,完全是受罗XX的一手操弄,故意在反诉人账上制造资金流水记录,并让反诉人签下不真实的《借条》,以此达到做实“借款”证据以便通过诉讼非法占有申请人房产等财产的目的!反诉人在此过程中实则未收到一分钱“借款”,债务却被不断虚增垒高!反诉人名下两套房产也先后被被反诉人陶XX、罗XX等人办理了数次抵押!
如前文所述,本案明显有别于正常的民间借*关系形态,甚至可能涉嫌“套路*”刑事犯罪。反诉人在借款本金最初只有50万的情况下,在近四年的时间里,借款本金被虚增垒高到了2621000元,反诉人更为此支付了高达872300元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本案中,反诉人支付的本息早已超过上述法律规定。即便如此,被反诉人仍起诉要求反诉人偿还虚高的债务达100多万元!
反诉人在该“套路*”中不仅遭受了巨额的利息损失,名下的房产也因多次被抵押而无法正常出售,产生了增值损失。另外,反诉人为维护自身权益,也产生了律师费用支出。
综上所述,本案反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以及《关于办理“套路*”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等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本反诉。
此致
资中县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