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预备的供述。包括:
(1)挪用资金起意的时间;
(2)为实施挪用所做的准备;
(3)拟用挪用手段。
3、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犯罪嫌疑人在其所在单位的职务范围、职责内容、操作规程等。
(2)被害单位资金管理及财务制度。
(3)实施挪用行为的的时间、地点、参与人、经手人。
(4)实施挪用行为的方法、手段(特别是如何利用主管、管理、经手的职务便利)、次数、数额。
(5)被挪用资金的来源、种类(现金、支票、有价证券等)、特征、数量。
(6)被挪用资金的时间、用途(①自己一般用途;②自己非法活动;③他人使用)。
(7)挪用资金行为有无被发现及何时、如何被发现。
(8)对挪用后果的认识程度、主动程度及挪用资金的归还情况。
(9)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
4、犯罪主观情况。包括:
(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非法使用本单位资金、谋取非法利益);
(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纠纷、泄愤、生活困难、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
5、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6、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二)证人证言
1、被害单位主管人员、财务人员、经手人员证言。包括:
(1)犯罪嫌疑人在单位的职务范围、职责内容、操作规程等;
(2)被害单位资金管理及财务制度;
(3)资金被挪用的过程;
(4)犯罪嫌疑人挪用资金的手段、方法(特别是如何利用职务便利);
(5)嫌疑人对挪用行为的隐瞒、欺骗情况
(6)被挪用资金的种类、数量、来源、去向、归还情况。
2、知情人证言。包括:
(1)犯罪嫌疑人挪用资金的手段、方法、主观目的;
(2)被挪用资金的种类、数量、来源、去向、归还情况;
(3)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
3、其他证言。包括:
(1) 资金使用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资金使用人以何种形式给嫌疑人利益;
(2) 资金使用人是否指使嫌疑人挪用本单位资金;
(3) 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被挪用资金的用途。
(三)物证、书证
1、物证。包括:
(1)查获的涉案资金及照片;
(2)嫌疑人用挪用的资金购买的物品及照片等;
2、书证。包括:
(1)与案件有关的合同、收据、借条、欠条、股票、债券、支票等;
(2)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资金支出的财物账目及银行记录;
(3)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如被害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
(4)犯罪嫌疑人在单位的职务,职务范围、职责内容、操作规程的证明材料;
(5)被害单位的资金管理制度;
(6)被挪用资金流向记录及关联账户资金进出记录;
(7)被挪用的资金用于非法活动的证明材料。
(四)鉴定意见
包括:
1、犯罪嫌疑人伪造笔迹的笔迹鉴定;
2、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
3、涉案金额的司法会计鉴定等。
(五)视听资料
1、现场监控视听资料。包括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六)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