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的转供水电费的应该如何会计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经常会遇到的一个问题那就是“转供水电”问题。不论是建设方向我方转供,还是我方向分包方转供,都涉及到水电费转供。虽然涉及的金额不大,但是涉及到的会计处理和税务风险时每个建筑企业财务人员应该掌握和了解的。
(1)建设方向我公司转供水电费的会计处理
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的电表单位均为建设方名称,缴纳电费后销售方开具的发票抬头为建设方。我方缴纳电费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方式是直接向销售方缴纳水、电费,另一种方式是建设方从向我方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或者我方向建设方支付水电费。这一业务得关键环节是发票的取得。第一种方式,直接向销售方缴纳水电费,但是取得的发票抬头却不是我方,这一类发票无法入账;第二种方式不论是建设方直接从工程款中扣走电费,还是我方支付,都必须取得建设方开具得发票,没有发票,只有原始凭证分割单或者收据不得入账。
如果能取得我方抬头的发票,不论哪种方式,会计处理都非常简单。第一种方式: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水电费”,贷记“银行存款”。第二种方式中,向甲方支付水电费的账务处理与第一种方式一样,建设方直接从工程款中扣走电费,会计处理: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水电费”,贷记“应收账款”。
(2)我方向分包方转供水电费的会计处理
这种业务也有两种处理方案,第一种是不向分包方收取水电费,这部分费用在结算时在结算款中直接扣除。即分包方的收入和成本中均不含水电费,在我公司的分包成本中不含水电费,水电费计入我方直接成本中。这种方式只需要施工过程中双方留好签字确认的水电费使用数据,在分包结算时的结算额中扣除,对于分包方来说没有这项成本,也没有这项收入。前面提到的建设方向我方转供水电费,也可以采用这种模式。这种模式下建设方需要做水电费支出账务处理,我方不需要做会计处理。
如果我方向分包方收取了转供水电费,收取的水电费中不含税收入部分可以冲减“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税金部分则在确认应税收入时计算并确认销项税额。
借: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案例:中国长城建筑集团南方分公司(一般纳税人)将保温工程外包给深圳新石力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新石力公司使用了长城建筑公司的电,并支付了转供电费117000元(含税)。
转供电费收入=117000÷1.17=100000(元)
长城建筑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7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水电费 -100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0
建设方向我方转供水电费的风险在于税务稽查风险,我方如果未取得合法合规的发票,将水电费计入成本中,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一旦被稽查发现,除了补交企业所得税以外,还要交未知金额的滞纳金,并且影响企业的纳税信誉。我方向分包方转供水电费如果收取水电费未确认缴纳销项税,也将面临税务稽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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