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和民主权利的区别(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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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一般人格权1)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具体人格权)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自然人人格权:9种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法人:3种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个人信息2)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1、网络信息安全法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2、特征:主体特定、记录性、识别性》

第一百一十二条(身份权3)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身份权包括:亲权、荣誉权、婚姻自由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财产权平等保护4)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财产权有6: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其他财产权益》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概念)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特征: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排他性;

2、种类3: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的客体)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物一般包括:动与不动,特殊例外》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法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含义:1、物权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擅自不得创设物权,2、违背物权法定原则,自己擅自创设物权无效,3、物权规定中“当事人约定除外”条款较少》

第一百一十七条(物的征收征用)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1、特征:国家行政权;

2、区别:征收—所有权改变;征用—使用权改变》

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的概念)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 特征:债权–请求权,物权—支配权;

2、债权有5种:合同之债–侵权责任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法律的其他之债(如抚养、赡养等)

3、债是法锁。即债权人和债务人由于依法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同一把锁一样将双方紧密联系在一起,挣而不脱,是谓“法锁”。尤其是债务人,必须履行债务,不得逃避。》

第一百一十九条(合同之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又称协议》

第一百二十条(侵权责任之债)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之债)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之债)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及其客体5)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1、特征5:无形财产权—人财双重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2

2、种类8》

第一百二十四条(继承权及其客体6)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百二十五条(投资性权利7)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股权:自益权(资产收益、财产分配、转让)—–共益权(表决、召集、查阅、提案、质询、撤销)》

第一百二十六条(其他民事权益8)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9)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数据:原生数据—衍生数据

2、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见网络安全法10》

第一百二十八条(对弱势群体特别保护)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特殊5人–5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民事权利取得方式4:行为(合同)、事实(拾得遗失物)、事件(地震)、其他(征收)》

第一百三十条(权利行使的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自愿行使、不行使—行使内容—行使方式》

第一百三十一条(权利人的义务履行)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禁止权利滥用)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不得损害三益

2、区别:滥用民事权利(有正当权利,如继承人擅自处分遗产,侵害其他继承人继承权)—-侵权责任(无正当权利)》

《小结:1、权利:(人格–身份–个人信息)–财产《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投资性—权益—虚拟,注:加()为自然人特有的;

法人特别: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

2、保护:平等;

3、取得:行为–事实–事件–法定的其他方式;

4、行使:自愿—滥用禁止;

5、特殊保护4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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