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写入刑法,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80mg/100ml的,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十年来,危险驾驶罪案件在案件数量上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大罪,因其通常事实清楚简单,法院开庭通常也会用速裁程序,以最小的司法资源进行审结。
但是,随着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的不断上升,每年近30万人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科以刑罚,也意味着每年有30万个家庭因此受到影响,于是有人大代表不断呼吁废除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但是在笔者看来,目前废除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并不现实,而应当在其他制度层面进行完善。
首先,醉驾入刑在客观上确实起到了遏制酒后驾车导致交通事故的作用。从近五年的危险驾驶罪查处情况中看,占80%以上的案件是交警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因发生交通事故被查获的情况仅占不到20%,发生严重交通事故的情况少之又少。这说明醉驾入刑已经发挥了遏制因酒驾发生交通事故的频率的作用,同时,由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将会被吊销驾驶资格五年,违法成本的提升也使得职业驾驶员醉驾的现象几乎绝迹。十年来,全国机动车增加2亿多,驾驶人增加3亿多人,但10年来全国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这一成绩的取得,“醉驾入刑”功不可没。
其次,代驾业的蓬勃发展也间接说明“喝酒不开车”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随着醉驾入刑以及查酒驾行动的常态化,人们的出行方式也在发生着变化。十年前,代驾还是一个新兴行业,十年后,各类代驾平台如雨后春笋,代驾呈现遍地开花局面,“酒后叫代驾”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出行习惯。“醉驾入刑”十周年之际,e 代驾大数据中心发布了《“醉驾入刑”十年代驾行业数据报告》,数据显示十年间全国代驾需求累计突破 16 亿人次,代驾使用人数突破 1.5 亿。无论是北上广深等超一线城市,还是郑州、成都、西安等新一线城市,抑或三四线城市等,代驾订单都处于迅猛提升的态势,这恰好说明醉驾入刑对民众拒绝酒驾意识的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我国是有着悠久酒文化的国家,意味着酒驾、醉驾查处力度依然不能松懈,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不符合现实情况。
但是,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并不以实害结果的发生作为构成要件,这意味着大量没有任何直接社会危害后果的醉酒驾驶员受到刑事处罚,由此产生的社会负面效果日益突出。一方面,囿于我国目前的政审制度,犯罪前科可能会累及家人,造成家人背负沉重的心理负担和求职压力,无形中可能将更多的人推向了社会的反面;另一方面,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不起诉标准日益走高,也影响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威慑力。醉驾入刑之初,凡酒精数值达到80mg/100ml的一律起诉,但是随着案件数量的增长,不同案件所表现出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有的仅仅挪车入位时发生剐蹭;有的人是因为体质原因,虽饮酒到驾车时隔较长,但是检测时血液中酒精数值还是很高。因此许多省份出台《指导意见》,将醉驾可以不起诉的参考值一再提高,也将“短距离行驶、停车入位”等作为不起诉的考量因素。但这些《指导意见》本身仅是参考,其法律效力远不及《刑法》及司法解释,况且“短距离行驶”在办案实践中更是难以量化,因此很难出台危险驾驶罪统一的不起诉标准,《不起诉决定书》中关于不起诉理由部分也只能泛泛而谈“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与此同时,不起诉案件在宣布以后往往不再被关注,办案系统中也是以办结作为最后的流程节点。然而,长此以往容易造成处罚失衡,且对被不起诉人的法治教育效果也会打折扣。在笔者看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解决困境。
一是探索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父母醉驾留下案底,对于子女参军入伍、报考一些公务员岗位都会产生不利影响,这也是刑罚的威慑力所在。但是,和故意杀人、抢劫、盗窃、诈骗等刑事犯罪相比,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最高刑仅是拘役6个月。且大部分危险驾驶罪案发时并未造成实害结果,所获刑罚往往可以缓刑,社会危害性不可同日而语。可以探索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对轻罪案件,规定五年或者十年的影响期,由社区矫正机构予以监督考核,在该影响期内未再次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则其犯罪前科可以消灭,工作生活不再受到影响。这样一来既可以给轻罪案件尤其是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当事人带来新的希望,促使其真正改过自新,二来对其家人而言心理负担会得到减轻,也可减少社会对抗。
二是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罪名及主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从法律条文可以看出该制度的适用罪名和适用主体都有明确限定,但是随着轻刑化趋势的到来,该制度适用罪名过窄的弊端愈加明显。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二章,侵害的是公共法益且法定最高刑仅为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许多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但是一些被不起诉人并没有真正意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不起诉后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况时有发生。可要求被不起诉人参与交通志愿服务,根据不同酒精含量、行驶距离等设置不同梯次的志愿服务时间和内容,通过让被不起诉人亲身参加社会治理,才能更好提升其社会责任感,提升公共意识,强化法治教育效果。
与此同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主体可扩展至成年人。成年人实际上具有更强的履行社会义务的能力,且成年人刑事犯罪数量远远多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施行,如何判定嫌疑人的认罪认罚态度便成为关键,而积极履行社会义务、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正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积极认罪悔罪的考量因素,因此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在价值是高度契合的,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主体进行扩张也更有利于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目标。
三是以法律解释的形式明确从轻从重标准。各省份出台的《指导意见》固然是重要参考,但是毕竟其法律效力是存在争议的,并且不同省份之间从轻从重标准的差异,会导致法律实施差异过大,长此以往有损司法权威。虽然难以统一规定符合相对不起诉的血检数值,但是也应以法律解释的形式对从轻从重标准进一步明确,对实践中常见的短距离挪车、车辆轻微剐蹭、饮酒与开车间隔较长等情况予以考虑,避免出现不同地域同罪不同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