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3月31日原告杨某到被告A公司经营的羽毛球馆维修屋顶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原告受伤。经了解被告A公司将涉案屋顶维修工程承包给不具有资质的被告欧阳老板,后被告董某代领原告杨某等人从事具体工作。原告杨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原告诉讼请求(青岛标准):
1、欧阳老板、董某、A公司赔偿杨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283013.1元。其中,医疗费44529.4元,残疾赔偿金120478元(60239元×20年×10%),被抚养人生活费42431.4元(父亲25716元:38574元×20年×10%÷3人);母亲16715.4元(38574元×13年×10%÷3人),护理费20138.1元(81671÷365×90),误工费4027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100元×10天),后续治疗费10000元(经鉴定得),交通费3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2860元;2、三被告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
杨某通过董某的介绍为欧阳老板提供劳务,杨某与欧阳老板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杨某因劳务受到损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欧阳老板作为介绍劳务的一方,未在现场指挥拆除篷布工作,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对原告受伤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脚架上进行高空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A公司作为定作人,明知拆除篷布涉及高空作业,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其对工作危险性估计不足,选定不具备承揽能力的欧阳老板作为承揽人,其对承揽人的选任具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判决:
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对本案的损害后果由杨某承担30%,欧阳老板承担50%,A公司承担20%为宜。支持诉讼请求为:残疾赔偿金120478元、医疗费44529.4元、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误工费30457元(61671元÷365天×180天)、护理费13500元(150天×90天)、鉴定费2860元,合计213124.4元。欧阳老板应赔偿其中50%即106562.2元;A公司应赔偿其中20%即42624.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