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的种类有哪些(关于过失犯罪的定罪与量刑)

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先看案例:

2018年8月26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高某与被害人宫某在某饭店吃饭饮酒。其间,犯罪嫌疑人高某将自带的的“空调清洗剂”当做“酒”倒给宫某饮用,宫某饮用后因中*、消化系统损伤入院治疗。后,被害人宫某在治疗过程中,因并发感染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高某因为疏忽大意误将有*物质给他人食用,致他人受伤后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判处犯罪嫌疑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其特征是:

一、没有预见。

即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希望、不放任结果的发生,但仍然实施了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根本原因就在于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否则他就不可能实施其行为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应当预见。

应当预见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有责任预见并且有能力预见。如果根本不应当预见,主观上就没有罪过,也就没有刑事责任。应当预见包括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两方面内容。

(1)预见义务。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责任。

(2)预见能力。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如果不能预见,也不负刑事责任。判断一个人是否有预见能力,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三种主张。事实上,对于业务过失应采用客观说。对于一般过失,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行为人本人的预见能力为准。

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原因是行为人的疏忽大意。如果不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是由于年幼无知、精神病等原因,则不具有罪过。

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案例:张三是一位乡间的小学老师,他在大山上长大,练就一手好本领。,于是便在网上购买了一把崭新的弹弓和几百发钢珠,约上三五好友一起去乡间射猎。为了训练自己的眼里和技巧,他开始尝试在夜间练习。然而就在这次夜游中,他却没想到,小小的钢珠,竟然致使他有了牢狱之灾。晚上九点多,他在濉河特大桥下跟三个好友用钢珠射击。张三一共射出7枚弹珠,中其中一枚,不偏不倚正好打在刚才奔驰而过的北京南开往上海虹桥的G157次列车上,钢珠“啪”的一声打在玻璃上,致使玻璃窗户破损。

第二天G157次列车进行了一次紧急修复。修理费用以及之前晚点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66979.49元。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张三主观上并没有破坏交通工具的意图,只是在狩猎过程中不小心打中了玻璃,因此他属于过失心态,应当以疏忽大意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论处。

疏忽大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已经预见”的内容应当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二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与可能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是行为人仅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不是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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