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关于中介合同的法律规定及规定内容要旨
在民法典上居间合同又叫中介合同,民法典合同编中介合同部分是专门规范提供中间服务的法律规范。先看一下详细内容:
中介合同定义–第961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介人报告义务、委托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962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介人报酬请求权—第963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中介人必要费用请求权-–第964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委托人私下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果—-第965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二、中介合同的主体
1、中介人 2、委托人
三、中介合同的类型
1、报告中介合同–只要提供订立机会或订立信息,委托人支付报酬的
2、媒介中介合同—中介人需完成委托任务,促成合同成立。
四、中介合同的特征
1、合同主体是中介人和委托人。对于特殊领域的中介人要审查其是否具备中介人资格。如保险领域的中介人,需要考虑相关代理资格或者拿到依法经过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经纪人资格。所以签订中介合同时,如果对主体资格有要求一定要严格审核主体资格。
2、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很好认定,但对于口头形式的中介合同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第一、中介人是否已经开始提供中介服务;如房屋买卖合同中,帮客户去房管局查询产权信息、看是否有查封冻结等情况、带客户去看房、谈价格、告诉客户付款流程等等。沟通协调等从事实质性中介工作。第二、是否缴纳了中介费。第三、双方是否有微信聊天记录、语音通话记录等证明中介人在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的事实;第四、其他中介服务行为。
3、中介费的支付是以结果为导向。
是否支付中介费取决于中介人是否完成中介义务,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促成合同成立。如果没有完成,则不需要支付中介费,如果成立,则需要支付中介费。
五、 中介人的四大义务:
1、报告义务:无论是在报告订立机会还是提供媒介服务的中介合同中,中介人应该全面、客观的向委托人报告相关事宜,需要注意的是在提供媒介服务的中介合同中,不仅要告知委托人还要告知合同向对方。
2、诚信义务:
中介人应将所知道的有关订约情况或者商业信息如实告知给委托人或者相对人,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影响合同的订立或者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3、保密义务
中介人不仅负有对报告机会、媒介服务等保密义务,同时对知悉的委托人或合同向对方的义务也享有保密义务。
4、费用自担义务
中介人在从事中介过程中会对各方进行信誉度、经济实力等方面的调查,因为提供中介服务产生的中介费,由中介人自行负担。
六、中介人的报酬如何确定
1、有约定,按约定;
2、没约定、协商确定。
3、协议不成,按照交易习惯或行业平均标准;
4、都无法确定,法官自由裁量。此时主要考虑中介获得工作量、复杂程度、难易程度、合同成立后委托人获益情况、委托人经济状况等等综合因素确定。
七、谁支付中介费
1、在报告中介合同中,委托人支付中介费用;
2、在媒介中介合同中,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可以向委托人和合同相对方主张。
八、未促成合同订立是否可以要求支付中介费
1、未促成中介合同,不得要求支付中介费。
八、跳单了怎么办
1、什么是跳单
在中介合同生效的情况下,中介公司或人员已经向委托人提供了交易机会、信息或媒介服务,委托人利用了该交易机会、信息或媒介服务,但未通过中介订立合同,而是另行通过其他方式与合同向对方达成协议,后期不支付给中介报酬的行为。
2、跳单的三种表现
第一、无视中介直接跳单型,通过中介和对方认识后,跳过中介,直接与对方签订合同。
第二、同行撬单型,通过其他中介与与合同相对人签订合同。
第三、狸猫换太子型跳单,通过中介获得信息后,自己假装不买,以其他人员的名义购买。
3、跳单了怎么办
首先,中介公司或者中介人员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一定要先签订中介合同。合同成立生效后才能对双方有约束力。
其次、在提供服务时,注意对合同向对方相关资料的保密,不要轻易直接介绍双方认识沟通留下联系方式。如果发现双方私自联系,一定要先想办法通过录音,微信聊天、短信聊天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再次、要确定自己客户资源是否是独家的,如果不是独家的,客户可以通过两家以上中介与委托人建立交易关系,此时就无法确认存在跳单或者撬单行为。
最后,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发现委托人确实跳单,可以协商要求支付中介报酬,如果委托人不支付,可以保存好相关证据直接提起诉讼。依据民法典第965条规定请求支付中介费。
八、实务中的中介合同
1、签订房屋买卖阴阳合同后如何确定中介费
在北上广深,因房屋价值较高,所以在买卖房屋过程中,房屋买卖双方为避免,会签订阴阳合同,备案价格会低于实际交易价格。此时,因为备案签订的阳合同,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签订地阳合同是无效的,阴合同的交易价格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述,故应该以房屋实际交易价格确定中介费用。
2、中介隐瞒限售、限购等政策,即使签订中介合同,也不应该获得中介费。
在北上广深、海南等地,因存在限购政策,如果中介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向委托人隐瞒了限售、限购的政策,导致委托人陷入错误认知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即使已经支付过中介费,依然可以要求中介退还中介费。如果因此造成其他损失,中介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