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只需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用人单位批准或者同意,也无需其他任何理由。劳动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享有的单方解除权,在法律性质上称为形成权,即权利人通过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变动双方之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
本文提示劳动者,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使单方辞职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时间要件:必须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即提前通知的时间不可少于法律规定的时间。
2、形式要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即不可以口头方式提出。
3、如果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辞职,即使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过错情形(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者也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过错情形(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者想获得经济补偿金,则必须以用人单位实际存在的过错为辞职理由方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