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扰乱单位秩序治安处罚释义)

11月12日,安徽亳州一名消防员在营救一跳楼轻生女子时不幸坠落身亡,年仅24岁。跳楼女子也从楼上坠下,当场死亡。许多人在为这名消防员惋惜的同时,也在指责这名跳楼轻生的女子,认为正是她的跳楼行为白白葬送了一个年轻的生命。

依据我的判断,这名女子其实并不想死,她只是想上演一场“跳楼秀”。据新闻媒体报道,近年来,“跳楼秀”“跳桥秀”事件在全国各地经常上演,大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这种行为极易引发群众围观,进而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给城市管理带来极大困扰。

从媒体报道的案例来看,这些欲跳楼的人大多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 他们并不是真的想死。大部分人经警方劝说后会自动停止跳楼行为,或是被警方强行带至安全地带。即便少数人会从楼上跳下,但都会落在警方在楼下铺设的气垫上,毫发无损。一心求死,直接跳楼的人似乎还没有。

第二,跳楼人员的都有明确的目的,那就是希望自己的行为能引起市场围观、媒体关注,进而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使自己的诉求能得到解决。所以他们会选择在闹市区的高楼上演跳楼秀,而且大多在上下班高峰时期,这样可以引起更多的人来围观。

第三,跳楼人员的精神状况和智力水平都是正常的。他们都知道自己在干什么,都明白自己的行为会引发众人围观,从而造成交通堵塞等后果,但主观意志上持放任不管的态度。

那么,为什么这些人要采取跳楼这种极端的方式来表达诉求呢?除去个人性格的偏激原因,造成此现象的普遍原因是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加剧。这些矛盾和冲突既有社会不公、吏治腐败,也有诚信缺失、合法权益受侵害。对于这些矛盾冲突,大部分人能理性对待,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少数人可能不知道维权途径或维权受阻,便以跳楼的极端手段相要挟。

上演“跳楼秀”的人,大致包括以下四类人群:

第一,长期上访、诉讼、投诉,但对结果处理仍然不满意的人。

第二,认为正常维权途径成本高、时间长,或对相关行政机关不信任,希望用跳楼快速解决问题的人。

第三,不知道维权的具体方式和途径,又希望自己的诉求得到解决而选择跳楼的人。

第四,因家庭矛盾或婚恋纠纷造成情绪的失控,临时起意,以跳楼相威胁的人。

以上四类人群中,第二类人群的占比最高。

每每出现这种“恶意跳楼秀”,各地应急指挥中心都会指挥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展开营救,在道路上设置防护气垫、出动救护车,这些施救行为都是有成本的,最少都要上万元。这些费用最终都由纳税人埋单。同时,“恶意跳楼秀”行为会导致交通堵塞,其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难以估算。

目前,对“恶意跳楼秀”行为的当事人,通常会处以行政处罚,但收效甚微,起不到根本的威慑阻止作用。笔者建议,对 行为人爬高跳楼,经劝解拒不下楼,造成城市主干道交通堵塞3小时以上的;或者因爬高跳楼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再次攀爬跳桥,造成城市主干道严重堵塞的,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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