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的员工租车费和税金怎么入账
答:1.有缴纳五险的正式职工 企业做工资表即可入账,按核定保险缴纳基数的42.1%缴险,其中11%是在应发给职工的工资内应由个人承担的,31.1%是企业承担
2.没有缴纳五险的临时雇工 企业需到税务部门开具劳务费发票 税率一般是7%–9%,后附临时工工资表(需有姓名、身份证号码、雇佣期间、工资额和领款人签字)
3.没有缴纳五险的临时雇工 企业做工资表入账同时每月申报税款时按雇工的工资总额20%缴纳统筹部分
(一)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提供了应税劳务且取得报酬的个人,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关于提高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粤地税发[2007]222号),从2008年1月1日起广州市个人营业税起征点规定如下:按期纳税的 “服务业一租赁业”税目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其他税目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按所对应的税目全额征税。
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72号)文规定,提供劳务(不包括建筑业劳务和货运劳务)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其营业额按次确定营业税起征点,达不到营业税确定的起征点,只代开发票,不征营业税及附征的税费。
对自然人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的适用税目按以下原则确定:
对能够提供合同、协议或付款方证明的自然人,直接向劳务接受方提供劳务并取得收入的,按所提供劳务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无法提供本点所述资料的,则一律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2.对自然人临时受聘于提供劳务的纳税人取得的收入,统一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分别按营业税税额的7%和3%、2%计算缴纳。
(三)个人所得税:
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
根据《关于对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42号),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含1000元),纳税人应纳个人所得税,实行“按次预扣,年终清算,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按照3%全额计算预扣税款;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15天内凭《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四联打孔式》、劳务协议以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等,向本纳税年度内的我市最后一个负责征收其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清算;负责清算的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申报清算税款给予汇算清缴,确定其应补或应退税款,并在六个月内书面通知纳税人和各个有关地方税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每次收入为4000元以下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 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根据《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46号),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的收入额在1000元以上的,以扣减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后的金额,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税率表如下:
级数含税级距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20000元的21000元以下的部分2002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超过21000元至49500元的部分3020003超过50000元的部分超过49500元的部分407000
注:1、表中含税级距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国税发[2000]192号)企业入账及申报: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按每次支付的所得予以预扣,并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使用<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发票>在有关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1997]191号),到主管税局领购并开具《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四联打孔式》入账。
扣缴义务人应将所扣税款在综合申报表中反映,在申报期一起报送主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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