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条文】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的规定。
【精解提炼】
民事权利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依据合法的方式或法律根据获得民事权利。根据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可以将民事权利的取得划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类型。 所谓原始取得,是指权利的取得不依赖于取得时权利是否已经属于他人所有的情况,而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原权利人意志之外的原因而取得。所谓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取得者的权利除了取得行为以外,还需依赖于前权利者的权利,即其权利是基于前权利者的权利产生的。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民事权利取得的四种方式,具体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事件和法律的其他规定四种类型。具体而言,解析如下:
一、依据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民事权利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大陆法系民法典普遍采用的是法律行为的概念。所谓法律行为,是指“私人的、旨在引起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此种效果之所以得依法产生,皆因行为人希冀发生。法律行为是每个人形成其法律关系的重要手段,是私法自治的工具。
二、依据事实行为而取得民事权利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时在主观上并没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识,但由于法律的规定,同样会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不同于法律行为,他们不是通过意思表示行为实施的。事实行为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
三、依据法律规定的事件而取得民事权利
事件,是指与人的主观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并非所有的事件都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只有法律规定的事件才能产生创设、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的效果。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民法总则》及《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有的学者认为,按照传统民法理论,似乎行为与事件已经包括了所有可能的民事权利取得的方式,但是,所有裁判,对于特定的当事人,或者可以归入行为,或者可以归入事件。因此,此种分类似乎不妥当。应当说,《民法典》规定民事权利也可以经过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除了司法仲裁行为以及行政行为之外,为将来法律确认其他的方式留有实践探索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