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
执法权威绝不容许暴力挑衅
近日,兰山区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袭警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该案是自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袭警罪”作为新增罪名纳入《刑法》正式实施以来,兰山区法院审理的首例袭警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3日,被告人付某与朋友在义堂某餐馆饮酒后,因醉酒找不到车钥匙,便生气踢踹周围车辆并推搡辱骂车辆主人。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朱保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找到被告人付某核实情况。
付某此刻已经处于醉酒状态,正光着上半身在马路边大声喊骂,见到民警后欲逃离现场,后被民警拦回。现场询问中,付某因醉酒吐字不清,民警同志准备将其带回派出所醒酒,等待醒酒后进行询问。但是此刻的付某拒不配合,趁民警对受损车辆拍照取证的过程中,辱骂并试图殴打办案民警,周围民警上前进行制止,过程中付某激烈反抗,并咬伤一名民警手臂,抓伤另外几名民警。而后并没有停止行为,而是继续脚踢多辆警车及医用救护车辆,后跳上自己车的车顶,猛踹自己车辆的车门位置及引擎盖。付某见有围观群众用手机拍摄现场视频,便想上前殴打拍照群众,民警趁机将其制服,并送往医院醒酒。
兰山区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付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付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据此,兰山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袭警罪的单独入刑,并将最高量刑幅度由原来妨害公务罪的有期徒刑三年提升到了有期徒刑七年,明确了暴力袭警行为与一般妨害公务行为在社会危害程度上的区别,强调了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保护。人民警察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守护神”,保护人民警察权益就是保护人民群众安全,该案的判决对袭警犯罪敲响警钟,每位公民都应当敬畏法律,尊重执法者,切不可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