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属于国家专卖商品,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禁止经营烟草制品。永定法院近期审结了两起私贩烟草的非法经营罪案件。
私制烟丝违法售卖,获刑!
2019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将其父亲去世前在三明市订购的烟叶购回,运到永定区其父亲生前加工烟丝的地方存放。被告人张某某决定自己将这批烟叶加工成烟丝,经陈某某(已判刑)介绍以1元1斤的价格雇请江某某(已判刑)翻炒烟丝。再以1000元的运费雇请他人驾车将翻炒好的烟丝3000公斤运到漳州出售,得款36000元。经核定,该批烟丝金额为147960元。2021年1月,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被告人张某某老房子查获烟丝1202.95公斤,经核价为59329.49元。同时还查获烟叶(烟梗)336.65公斤和一台自制切烟机。经检验,该烟梗样品已霉变,经核价为11069.0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物品,涉案金额218358.54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被告人相关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并没收作案工具与违法所得。
非法提供烟丝运输服务,获刑!
2020年7月始,被告人李某甲在某平台发布货车信息,联系货源。8月初,被告人李某甲联系到货源,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明知是烟草专卖品(烟丝)且未取得烟草专卖局准运许可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厢式货车运输烟丝从云南出发前往福建。8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驾驶厢式货车运输烟丝途经永定某高速路出口时,被现场查获。
经称量,该车辆运载的烟丝361包,共计9025.075公斤。经核价,涉案物品价格为445116.7元。被告人李某甲先后3次接受云南货主雇请,从云南运烟草专卖品到福建,并在第2次起邀请其哥哥李某乙跟车运输。
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明知他人所托运的烟丝系烟草专卖品且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仍然提供运输工具和运输行为,涉案价值445116.7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二被告人相关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李某乙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没收作案工具与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
烟草是国家严格控制的专卖品,其生产、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都由专门机构负责,未取得经营资格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将构成犯罪行为。永法君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为牟取私利,私自加工烟叶、烟梗,非法提供烟丝运输服务,非法经营假冒伪劣卷烟,走上犯罪道路后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