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当事人主张赔偿损失需证明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对守约方而言举证责任过重;而主张违约金,除了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主张损害赔偿总额之外,还可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请求适当高于损害赔偿的惩罚性违约金,不用承担举证责任。而且,如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则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一般要遵循以下三条原则:
1、合法性原则。任何一个合同条款,只有具备合法性,才能产生效力,缺乏合法性的条款,因无效而失去作用。影响违约金条款合法性的因素主要是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那么如何认定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2、明确性原则。明确性是衡量一份合同质量的标准之一,条款具有明确性才具有操作性,违约金条款的内容必须明确,才能够最大程度降低就如何适用违约金条款发生争议的可能性。那种“一方如有违约行为,应该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的违约金条款只是一个空架子,完全没有实际作用。违约金条款由“适用条件”和“违约金内容”两部分组成,对于适用条件和违约金内容的约定必须明确,适用条件中必须对是否违约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具有可识别性;违约金的内容具有明确性,或是约定具体的金额,或是约定具体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
3、威慑性原则。合同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恪守合同,很多时候是因为违约成本太低,甚至违约成本等于零,趋利避害的本能使得他们选择违约,所以设置违约金条款之前,应该分析违约成本和履行成本的关系,只有违约成本高于履行成本时,违约金条款才具有威慑力。约定的违约金可以比实际损失高,具有惩罚性的性质,所以正确运用违约金条款对威慑违约行为有很好的效果。当然过万事都有一个度,过于苛刻的违约金条款往往难以让人接受,好的合同应该促进交易,而非交易杀手。好的违约金条款也应是绵里藏针,而非锋芒毕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