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窝藏、包庇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有关司法认定问题予以明确,《解释》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
《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匿,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窝藏罪定罪处罚:一是为犯罪的人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隐藏的处所的;二是为犯罪的人提供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提供手机等通讯工具的;三是为犯罪的人提供金钱的;四是其他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情形。
《解释》特别提到,虽然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但不是出于帮助犯罪的人逃匿的目的,不以窝藏罪定罪处罚;对未履行法定报告义务的行为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解释》提出,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避刑事追究,或者帮助其获得从宽处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包庇罪定罪处罚:一是故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的;二是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的人所实施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三是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四是其他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解释》还对窝藏、包庇罪的“情节严重”行为作出了规定,一是被窝藏、包庇的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二是被窝藏、包庇的人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或者极端主义犯罪,或者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三是被窝藏、包庇的人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四是被窝藏、包庇的人在被窝藏、包庇期间再次实施故意犯罪,且新罪可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五是多次窝藏、包庇犯罪的人,或者窝藏、包庇多名犯罪的人的;六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