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投资款是否需要开票?
答:不需要,收回投资款不需要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文件的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如2008年A企业1000万投资B企业,为方便计算,假设期间一直未分配利润,截止到减资发生时累计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分别为300万和100万,2011年初收回该公司10%股份150万
会计处理为:
投资发生时,借: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撤回、减少时的账务处理按实际收到的款项(指收入款项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下同)
借:银行存款15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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