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第3条第3项指出,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因此,虽然同一诉讼中可以并列多个案由,但并非所有案由均可在同一诉讼中确立。如果原告的多个诉求无法在一个案件中予以审理,在法院向其释明后,其仍坚持将多个法律关系在一个案件中主张的,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665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中融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2号南一楼西座6020室。
法定代表人:徐光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寅,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融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通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2019)粤民初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中融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确认上诉人的起诉已受理立案。事实和理由:第一,该公司已于2019年3月5日在一审法院正式立案,所立案号为广东高院(2019)粤民初33号,不存在不予受理的情形。本案所涉一审裁定不予受理的理据,超越立案起诉的条件并另立标准,立审不分,从登记制退回到审查制,背离了起诉材料与补正说明中提供的事实与法律规定。中融通公司已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杨海亚实际控制了相关企业以及刘惠珍(杨海亚之妻)、刘妤(杨海亚之女)、杨劲松(杨海亚之弟),形成法人人格混同。企业与关联人的意志不独立,业务混同,企业人格表征如工商注册的电话、邮箱、法定联系人等混同,自然人之间更有近亲属的特定关系。原审法院割裂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与纵向型揭开公司面纱的关联。揭开公司面纱恰是以特定法律关系为基础的债权保护制度,不存在仅揭开公司面纱而无债权作基础的独立法律关系案件。因此,在适用纵向型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前提下,住所地在广东深圳的刘惠珍、刘妤,无论是居间合同法律关系案件,还是共同侵权法律关系案件,均是适格被告。同时,居间合同的履行地发生在广东,一审法院对此具有管辖权。第二,中融通公司主张基于揭开公司面纱、撤销权、共同侵权的法律关系,一审法院立场先行,自定起诉条件标准。撤销权、共同侵权、揭开公司面纱的法律关系,各有明确被告,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不存在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第三,代位权与居间合同关系、共同侵权、撤销权、揭开公司面纱能否一并主张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中指出“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即一个案件(或案由)可有多个法律关系,一个案件可以有两个并列案由。一审法院关于一个案件只审一个法律关系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司法实践。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是为提升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以及司法统计工作;其中,第三条第3项指出,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因此,虽然同一诉讼中可以并列多个案由,但并非所有案由均可在同一诉讼中确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即代位权诉讼须以原债权债务纠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案中,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委托合同纠纷均应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分别提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须以委托合同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中融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无法在一个案件中予以审理。故在向上诉人释明应予补正,上诉人仍坚持将三个法律关系在一个案件中主张,拒绝补正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中融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少阳
审 判 员 高燕竹
审 判 员 杨 蕾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邓画文
书 记 员 方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