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罪司法解释(关于斡旋贿赂罪与利用影响力的讲解)

导语: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想要通过受贿的方式敛财,但又怕自己去为行贿人直接办事太明显,会被监察机关调查。于是便想着利用自己的职位或地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来办事。那么这种行为就万无一失的吗?实际上并不是,这种情形可能构成斡旋受贿。那什么斡旋受贿呢?

什么是斡旋受贿?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我国《刑法》关于斡旋受贿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从这一规定可得知,斡旋受贿,也以受贿罪论处。斡旋受贿的本质是国家工作人员将自己的斡旋行为与他人的财物结成不正当的对价关系。

一、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侵犯国家机关、单位正常的管理活动,却希望、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

3.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以及党和政府的威信。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斡旋受贿行为。即行为人索取、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所谓“不正当利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即非法的利益;二是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即背职的利益。比如说虽然当事人谋取的利益是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但是在能否取得、取得多少等方面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这种利益的,也是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对斡旋受贿的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对斡旋受贿以受贿论处,即依照受贿罪处罚规定处罚:

1.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斡旋受贿与普通受贿罪的区别

看到这儿,可能大家有疑惑,斡旋受贿也是受贿,那它与普通的受贿罪有何区别呢?

斡旋受贿与普通受贿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客观行为方面,普通受贿罪是行为人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直接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为其办事;而斡旋受贿是行为人以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前提,然后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2)普通受贿罪只要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即可,无论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均可;而斡旋受贿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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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要注意一点,如果斡旋者是办事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同一辖区的上级,具有隶属、制约关系,此时斡旋者就不构成斡旋受贿,只是普通的受贿罪。因为,斡旋行为是游说,是请求对方给自己个面子,帮忙办成此事。只有在斡旋者职务范围之外,需要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游说第三人,通过他人的行为完成请托事项的,则构成斡旋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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