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35条的解读(民法典侵权责任法35条的理解与适用)

提供劳务者和接受劳务者存在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在这一前提下,因劳务受到损害的,雇主不存在免责事由,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类纠纷案件,多数发生在个人之间,主要集中在小厂房、家庭作坊、村民自建房、个人装修等个人劳务需求活动中。该类案件普遍存在以下主要特点:一、安全意识缺乏,双方一般都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接受劳务者几乎都没有能力对接受劳务者进行基本的安全教育培训,甚至,为了利益,要求或者默许提供劳务者违章蛮干,双方都忽视安全性问题。二、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程度较低。提供劳务一方大多数为农民工,文化程度普遍不高,不懂法律知识,又没有经济实力请律师参与诉讼,导致索赔项目模糊,缺少尺度和标准。诉讼时,依法能得到支持的没有诉求,依法得不到支持的又诉求了。三、几乎都没书面合同,一般都是口头约定,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纠纷发生时提供劳务者往往难以找准索赔对象,导致同一事实反复起诉,增加受害者负担。四、没有购买工伤保险,赔偿到位困难,提供劳务者不能因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接受劳务者也不能通过社会保险分散用工风险,纠纷发生后,双方都陷入两难境地,一个得不到赔偿,一个没钱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不存在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因自身原因受到损害时,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应当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是否承担责任,要看提供劳务一方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责任,是指以侵权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依据及要件,并依过错程度确定侵权行为人的责任范围。提供劳务者的过错应相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对于是否有过错的举证责任,根据举证责任原则,应由过错方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减轻了接受劳务者的责任,加重了提供劳务者的安全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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