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于2021年3月1日入职A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公司若单方面以合法理由解除与小明的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包含多种情形,分别讨论:
一、以劳动者有过错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证明责任,证明录用条件是否在试用期前告知了劳动者、录用条件是否合理等,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带来的一切后果。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因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审核后制定,其相关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且应具有合理性。
当然,当劳动者违背了基本的职业伦理道德,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用人单位有权将其解聘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必须构成重大损害的后果,重大损害的界定由规章制度合理规定。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用人单位不允许双重劳动关系,有权告知劳动者改正,劳动者在合理期限内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即使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对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用人单位依然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严重影响的界定由规章制度合理规定。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认定合同无效后,用人单位即可解除该无效劳动合同。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认定犯罪,不要求是否有刑罚(存在犯罪但免于处罚的情形)。
二、无过错辞退——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用工单位安排的新工作在劳动强度、劳动标准上明显高于原工作的,视为违法解除。
经过劳动能力鉴定,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拒绝返岗、到岗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按旷工处理。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应客观公正地判定劳动者是否不能胜任工作,且必须有培训或调岗措施。
调岗不能调整至要求更高的岗位,会使劳动者继续不能胜任;也不能调整至相对要求很低的岗位,有违善意合理原则。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首先用人单位需提供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合理依据,后经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达成合意的,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单纯的经营亏损或经营困难不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还必须证明因此足以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显失公平。
小结:
用人单位符合此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但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若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需加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三、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经济性裁员也属于无过错辞退的形式,它的的前置程序(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缺一不可。
总结:
劳动者有过错,用人单位依据第三十九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依据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四十条规定,若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还需支付数额为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劳动法作为保护劳动者而制定的法律,天然存在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那么法律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对用工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哪些限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