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某个午夜,刘某就餐离开饭店后,饭店老板发现门口的红色电瓶车不翼而飞,随即报警。警方接警后,在一公里外的马路边发现了刘某,丢失的红色电动车就在刘某身旁。讯问时,刘某辩解其没有盗窃,是酒喝多了推错了车。但是刘某仍然因涉嫌盗窃罪而被刑事拘留,后被羁押于看守所。
辩护律师通过会见以及到现场实地走访,发现本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所辩解的其是在醉酒无意识状态下推错车非常具有可信性。辩护律师遵循由客观到主观、由涉案证据到佐证材料、由个人情况到家庭情况,对案情进行分析判断,以发现的事实、收集的材料为基础进行论证,并运用合理推定,来支撑刘某的辩解。
佐证一:刘某在案发当晚处于醉酒状态。
具体论证:刘某连续两次大量饮酒,其行为是在高度醉酒状态下实施的。据刘某称,其在案发当晚有两次大量饮酒,第一次饮酒是在当晚18:00至21:00左右,系公司同事聚餐,刘某饮入白酒六、七两,已无法独自回去,所以由同事王某用电瓶车载其回家。后刘某接朋友电话去吃夜宵,刘某到涉案饭店后朋友并没有前来,于是刘某一人连续喝了三瓶(每瓶一斤)乌毡帽原生态牌黄酒。因此,刘某称案发时自己处于高度醉酒状态的辩解具有真实性。
佐证二:案发现场具有推错车的条件。
具体论证:刘某有推错车的现实可能性。刘某经常骑行朋友的电瓶车,该车与涉案电瓶车虽然颜色上有些差异,但二者车型没有明显差异。案发地饭店门口没有路灯,晚上光线不足。案发时是夜晚时分,加上刘某处于醉酒状态,其具有推错的可能性。
佐证三:刘某的工作和收入。
具体论证:刘某没有盗窃的动机。刘某没有前科劣迹。刘某在上海某公司任中层领导,职称为一级工程师(A)正课级,每月工资收入税前一万多元。刘某盗窃电瓶车不符合犯罪学认知,没有盗窃动机。
佐证四:刘某与涉案饭店的关系,刘某公司裁员情况,子女情况。
具体论证:从犯罪场域角度看,刘某不会盗窃更不会在涉案饭店门口盗窃。首先,刘某与涉案饭店老板熟悉,涉案饭店已经成为刘某亲朋好友的聚餐之地,在熟人社交领域中盗窃价值不大且不易隐藏的财物,不符合常情。其次,刘某所在公司正处于裁员阶段,需要刘某言行谨慎稳重,以应对公司裁员。最后,刘某女儿在上海读大学,就读空乘专业、已通过航空公司面试,其儿子就读初三,成绩优秀,将在今年5、6月份中考。刘某对人生充满美好期待,对子女拳拳深情,其没有作案的场域环境和心理状态。
佐证五:用情理督促尽早解决本案。
具体论证:刘某所在公司正在裁员,其急需返回工作岗位保住工作。刘某所在公司正在大面积裁员。刘某被羁押后,家属由于担忧公司以此为由无偿辞退刘某,不敢向公司反馈情况只能以请假的方式应对,现请假已经超过公司规定期限,继续羁押刘某,其将失去奋斗了近20年的工作。
刘某离异,女儿和儿子由刘某抚养照顾。刘某女儿现在上海读大学,就读空乘专业,并且已经通过了航空公司的面试,后续的工作落实事项需要刘某张罗安排并提供工作初期的物质帮助。其儿子目前就读初三,成绩优秀,将在今年5、6月份参加中考,需要刘某尽早回去和儿子见面,排解儿子压力、对儿子进行心理疏导。希望公安机关可以考虑刘某自身工作和家庭特殊情况,尽早解决本案,让刘某在法律的威严下,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司法的温度。
通过采用上述综合分析法,可以合理推定刘某不具有盗窃故意的认知因素与意志因素,其推错车的辩解可以信赖,本案应属无罪。律师相关意见和材料提交到公安机关后,被公安机关采纳,该案最终以不构成刑事犯罪,转为治安管理处罚结案。
成功经验:
在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往往会采取用客观事实和证据推定犯罪嫌疑人具有犯罪故意。据此,辩护律师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突破。
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采用实地调查等方式,主动出击,追寻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实,收集固定有利的证据材料,坚守刑法出罪思维,运用合理推定,论证其无罪的可能,让案件难以排除合理怀疑,从而在侦查阶段进行实质性、主动型的辩护。
总而言之,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不能被动坐等案件进展,辩护工作应当积极有为。在侦查阶段提出的问题,应达到让办案机关无法回避、无法补救,提出的观点应有客观证据材料进行证明,形成证据链,倒逼办案机关必须对辩护律师的观点给予回应,进而采纳辩护律师的观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一百六十二条 侦查终结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一百六十三条 撤销案件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