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量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司法解释)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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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6日3时许,务工人员任某2醉酒后来到长沙市雨花区海阔天空酒店附近李中华夜宵摊位,要李中华为其做一碗“长寿面”,李中华拒绝后任某2持塑料凳子击打李中华。万力铭见状用酒瓶砸向任某2头部,万超勇、彭辉冲上来殴打任某2,任某2被打倒后,万力铭、万超勇、彭辉三人继续对任某2头部及身体拳打脚踢,李中华也踢了任某2腿部。之后万力铭拨打110电话报警及120电话急救。经鉴定,任某2符合在自身有脑血管畸形的病理基础上因头面部外伤、大量饮酒及情绪变化等因素导致颅内出血、脑疝而死亡。万力铭、彭辉、李中华相继投案,同日11时许,公安机关将万超勇抓获归案。

万力铭、彭辉、万超勇、李中华,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张洁卉律师解答:

万力铭、彭辉、万超勇、李中华共同殴打任某2,致任某2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共同犯罪中,万力铭、彭辉、万超勇行为积极主动,殴打任某2头部及躯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中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万力铭、彭辉、李中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万超勇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彭辉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张洁卉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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