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官司即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指原告丶被告之外,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参加到原丶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公民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然了,除公民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外,并非被告的另外行政机关,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享有原丶被告当事人的地位。
所谓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俗而言,就是其本身具有原告资格,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没有提起诉讼,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所谓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是指有些公民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虽然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但同案件的判决结果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到已开始的行政诉讼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