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冯树某因自家房屋墙壁裂缝,怀疑是邻居胡维某家院内水井所致,多次找胡维某及村干部,要求将该水井填平未果。 2018年1月16日,被告人冯树某用铁锤等工具顺着自家墙体裂缝位置,将自家屋后与胡维某家搭界的滴水坡砸出直径23cm的孔洞,后使用撬棍下挖深达80cm的小洞,后被告人冯树某向该孔洞倾倒2甲4氯半瓶(瓶长15cm,瓶底直径8cm,经鉴定含二甲四氯成分)、强骠精噁唑禾草一瓶(瓶长10cm,瓶底直径5cm,经鉴定含噁唑禾草灵和吡唑解草酯成分),企图通过土壤渗透的方式向胡维某家院内日常使用的水井投放除草剂“使坏”。次日早上,胡维某发现水井有异味后报警。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该孔洞距胡维某家院子东墙14cm。胡维某家院内东南地面有一口水井,水井至胡维某家院子东墙112cm。 2018年1月17日15时许,井内水面距井盖面高187cm。公安机关案发后在被害人胡维某家水井中提取水样,在送检的井水水样中检出噁唑禾草灵和吡唑解草酯成分。
另查明, 2007年8月31日被告人冯树某高处坠落致头部外伤。案发后经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冯树某系脑外伤后人格改变、边缘智力,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案件焦点】
向水井投放低浓度的农药,是否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法院裁判要旨】
A省B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树某投放*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树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树某通过土壤渗透的方法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投放的农药系除草剂,*性低,剂量少,犯罪情节轻微,综合全案情节,可以对被告人冯树某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树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后语】
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投放*害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主观方面本罪表现为故意。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所谓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投*的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的,但不同的动机并不影响定罪。本罪对被告人采取定罪免刑的处理是比较妥当的。
从主观故意角度看,被告人的动机是希望通过投放有*物质“搞破坏”,逼迫其邻居胡维某将其院内水井填平。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胡维某的陈述、证人证言及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扣押清单等证据相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冯树某明知其投放的物质系农药,其投*行为可能危害到胡维某及其家人、到胡维某家打水喝的邻居的生命安全,其主观故意是明显的。
从客观行为角度看,被告人实施了投*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险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投放*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低*、剂量少,并不影响对犯罪性质的认定。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实践中,为保障定罪的准确性,要十分注重区分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以投*为手段的故意杀人等犯罪行为。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行为会引起不特定多人或者不特定多禽畜中*伤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就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如果投*行为只是指向特定的个人、特定个人家庭饲养的禽畜等,并有意识地将损害结果限制在这个局部范围内,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应定投放危险物质罪。
只要行为人实施的投*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既遂。本案中,被告人的投*行为构成既遂。法院考虑到其有从轻、减轻的情节,对其作出定罪免刑的处罚。
孙巍律师简介
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会员
天津市西青区政府法治智库成员
青年公益法律智库(PROBONO)工作委员会委员
天津电视台科教频道《律师问诊》特约嘉宾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法政学系实务导师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校外实践导师
天津商业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
毕业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曾任职市局某直属单位十余年。期间屡获嘉奖。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办理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尤其在非法集资类犯罪、职务类犯罪、涉税类犯罪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办案风格。善于将以往工作经验与刑事辩护的策略技巧相结合,注重事前预防和事中处置,为客户提供专业、合理的建议以防范经济活动中的刑事犯罪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