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城市旌德县人民法院对泾县公安局桃花潭派出所原所长王健勇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王健勇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2日,泾县公安局泾川派出所检查某足浴城时发现彭某、肖某、王某、汪某涉嫌组织卖**罪,当月19日立案侦查并上网追逃。当月13日,肖某委托其姐夫董某联系时任泾县公安局桃花潭派出所所长王健勇。王健勇在收受董某送的10万元现金后答应帮忙。后王健勇多次向该案主办民警打听案情并向董某泄露。当月27日,王健勇应董某邀请到杭州与四犯罪嫌疑人见面,帮助劝说彭某一人自首顶罪,并指导四犯罪嫌疑人如何串供及彭某如何进行虚假供述。当日,董某又送5000元现金给王健勇。当月29日,彭某按照王健勇的安排到桃花潭派出所投案。彭某到案后,多次作虚假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员肖某、王某、汪某三人长时间未受到刑事处罚。2018年3月,彭某、肖某、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另,被告人王健勇还在派出所勤务指挥室、警营文化室等装修工程项目承接、工程款结算,翟某非法持有枪支案、韦某等人故意损坏财物案等事项中给予他人“关照”,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5094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健勇身为具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为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出谋划策,指导串供,情节严重;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收受请托人财物,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依法数罪并罚。鉴于其如供述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犯罪事实,被采取留置措施后、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行为,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