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产品用于广告宣传要视同销售吗?

公司产品用于广告宣传要视同销售吗?

答:应该视同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8〕8M号)第2条第1项规定,企业将资产

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 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第3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2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 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

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将生产的产品用于宣传样品,应视同销售缴 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如成本为80元,不含税售价100元;

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100元,视同销售成本80元。应列销售费 用97元。

借:销售费用 9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7

库存商品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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