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劳动争议司法解释(解除或终止协议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申请诉讼保全的司法意见,具体规定为: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在理解人民法院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申请诉讼保全的司法意见时,笔者认为需注意以下事项:

1、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九章第一百条等规定。

2、 在民事案件中,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院认为必要时,法院可以裁定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保全。从实务中来看,一方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的,法院要求申请当事人提供担保,如不能提供担保,法院会裁定驳回申请。

3、 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为保障生效判决可以执行,也可以申请法院对被告用人单位采取诉讼保全,常见的如申请冻结用人单位一定金额的款项。按照民事诉讼规定,劳动者申请保全用人单位的应提供担保。

4、 法院审查认为劳动者经济确有困难,或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法院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

5、 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劳动者应申请强制执行。逾期劳动者不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将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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