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泄露典型案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案例讲解)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 经营信息 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

【要旨】

作为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能够促进权利人的经营活动,带来市场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应予严格保护。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严厉打击非法获取、利用经营信息,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为营造创新发展良好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一、基本案情

耐克商业(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克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整合了商品的价格信息和库存(在库和拟到库)信息等经营信息用于商业运营,并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约定所有关于耐克公司的项目和内部信息均属保密信息。蔡某于2018年起设立并经营“折扣店扫货”微信小程序,明知他人违规从耐克公司内部网盘下载上述经营信息,仍然付费购买,并在其经营的微信小程序上使用,同时收取相应会员费营利。经鉴定,耐克公司商品的价格信息和库存(在库和拟到库)信息,均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折扣店扫货”微信小程序、蔡某手机内相关电子数据等,与耐克公司经营信息实质相同。截至2020年12月,蔡某违法所得数额共计人民币90余万元。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11月26日,经权利人耐克公司报案,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对蔡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立案侦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杨浦区检察院)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从扣押的电脑、硬盘、手机内,提取微信小程序中的会员费收取记录、微信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及时固定第一手客观证据。严格落实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要求权利人补充提供采取保密措施情况、涉案信息商业价值等方面证据材料,充分听取其意见建议。引导公安机关将从涉案存储设备中提取的电子数据与蔡某使用的数据进行逐项还原分析比对,查明经营信息被非法使用牟利的情况。2021年1月29日,杨浦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蔡某批准逮捕。

2021年3月29日,公安机关以蔡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杨浦区检察院移送起诉。杨浦区检察院主要做了三项工作:一是委托专门鉴定机构对蔡某使用的经营信息与权利人的经营信息进行同一性比对。二是准确认定涉案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本案中,商品的价格和库存信息直接影响经营者的原料采购数量、进货价格、生产进度安排、产品销售方案等,竞争对手在获知上述信息后可以相应调整经营策略,进而取得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并且经营者采取了保密措施,相关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综上,本案经营信息具有价值性、保密性、秘密性,应当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三是加强释法说理,督促蔡某积极退赔,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21年4月26日,杨浦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被告人蔡某提起公诉。2021年7月23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六万元。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一)依法打击侵犯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犯罪,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的重要形式,其种类包括客户名单、交易价格、货源信息、营销策略等内容,对于市场主体获得竞争优势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检察机关在保护技术信息的同时,也应当注重对经营信息的严格保护。近年来,高端球鞋市场存在供不应求的情况,部分“球鞋黄牛”群体利用非法获取的权利人经营信息,囤积居奇、投机炒作,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能动履职,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精准出击,营造规范有序的营商环境,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二)厘清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明确经营信息商业秘密认定方法。办理经营信息类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应当首先认定涉案经营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本案中的库存信息、价格信息等是权利人在长期经营中形成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是经营者进行市场决策的依据,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企业采取了保密措施予以保护。检察机关综合分析本案经营信息的具体内容、形成过程、保密措施、非公知性、商业价值等方面证据,认定属于商业秘密。

权利人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

(三)告知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引导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注重积极引导权利人实质性参与刑事诉讼,鼓励权利人对涉案专业性问题充分发表意见,提升检察办案质效。本案中,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介入,实地走访企业,介绍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办理流程、证据标准等内容,要求权利人客观陈述经营信息的知悉范围、存储方式、保密措施等,补充提供保密协议、经营信息原始数据等证明经营信息商业价值的证据,补强了商业秘密认定及侵权情况的关键性证据,为准确适用法律、有力指控犯罪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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